一方面,这一处罚决定书对燃气企业价格合规工作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体现出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检查过程中对于学校、养老机构等公服机构的燃气价格政策执行以及不合理收费行为的关注波纹管服务费和报警器时适用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此处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这个引用的办法是否适用?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天然气管网供水领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和水电气领域价格专项检查“回头看”的通知》,省市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7月18日开始对XX燃气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营价格行为开展检查。调查期必赢·bwin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场提取当事人相关证件、财务资料、系统电子数据、部分合必赢·bwin同资料及票据,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基本结束。2024年12月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下列行为:
2.在为居民用户提供安装、维护服务时,向用户收取波纹管服务费16110.60元和报警器21728元。
1.当事人XX燃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注册所在地、业务范围等。
2.当事人XX燃气有限公司财务报表、电子数据(U盘),证明当事人费用收取情况。
3.当事人XX燃气有限公司与上述企业的燃气销售明细表、收费发票,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收费行为。
4.当事人XX燃气有限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波纹管(安装维修)和报警器销售记录、企业明细账、企业系统截图、入户安装图片,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收费行为。
6.当事人XX燃气有限公司《水电气领域价格专项检查整改报告》(附:退款相关资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第1项行为违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第2项行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资料。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退款,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