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民生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守护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查办了燃气安全领域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当事人万宁新中明亮电器商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标:华王,型号规格:JZY-A,生产日期:2023-06-16,生产单位:顺德区容桂火康燃具电器厂),经抽样检验,“热负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涉嫌必赢·bwin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二、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嘉积禾美酒店用品总汇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5年4月9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当事人琼海嘉积禾美酒店用品总汇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商标:美锋,生产日期:2024-04-23,规格型号:RJB-TY-9.5),经抽样检验,“结构与尺寸”不符合CJ/T49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2米、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当事人琼海嘉积符少莉日杂店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商标:长青德业,生产日期:2024-01,规格型号:RJB-TY-C-10×2000),经抽样检验,“结构与尺寸”不符合CJ/T49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3根、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万宁东澳综合门部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当事人万宁东澳综合门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标:皇心冠,型号规格:JYTD-0.6,批号:2023/06/10),经抽样检测,结构一般要求、关闭压力、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43元的行政处罚。
五、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屯昌屯城怡华日什店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1月23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当事人屯昌屯城怡华日什店经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抽样检验,共有2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的结构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均为“一般要求(调节器可改变设定状态调节部件未被封固)”,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9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必赢·bwin作出罚没款319元的行政处罚。
六、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昌文城哥军燃气具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当事人文昌文城哥军燃气具配件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检测,“热效率”不符合GB 30720-2014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当事人文昌清澜释顺电器城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检测,“热效率”不符合GB 16410-2020和GB 30720-2014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东抱由中和供气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乐东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当事人乐东抱由中和供气经营部经营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结构与尺寸-包覆管长度、包覆管气密性、包覆管耐压性、包覆管柔软性、被覆层阻燃性、接头耐安装强度,经检验检测,不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乐东县市场监管局向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涉嫌行政违法线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